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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9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的野生茶树群落、野生茶树以及古茶园、古茶树不仅是茶树原产地、茶树驯化和规模化种植发源地的“活化石”,也是未来茶业发展的重要种质资源库,是极为珍贵、独特的生物资源和茶文化景观资源。但是,由于部分地区对此认识不足,疏于管理和保护,致使古茶树资源的破坏不断加剧,我省古茶树资源和重要的种质资源库面临严重危机。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一珍贵资源,现就加强我省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古茶树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认识。古茶树资源包括栽培型、过渡型、野生型和野生近缘型古茶树,以及由古茶树与其它物种和环境形成的古茶园和野生茶树群落。我省拥有大面积的野生茶树群落、众多树龄在千年以上的大茶树、丰富的种质资源和显示人类驯化使用茶叶的古茶园,在世界上具有凸显的唯一性。我省古茶园、古茶树和野生茶树群落,不仅是云南茶树原产地、茶树驯化和规模化种植发祥地的“历史见证”和“活化石”,也是世界茶文化的“根”和“源”。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景观价值、文化价值和产业提升价值。目前,我省古茶树资源已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但是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不合理采摘、过度开发及单一化茶园替代等各种因素,使我省的古茶树资源这一重要的世界性自然、文化遗产和种质资源库面临严重危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我省古茶树资源科学、文化和产业价值的认识,充分认识有效保护对促进古茶树资源永续利用和提升其商业价值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对古茶树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明确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古茶树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分布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茶树种群和群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行保护和管理。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业用地范围内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农业用地范围内古茶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古茶树生态系统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定云南省古茶树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古茶树群落、古茶园以及野生茶树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对百年以上和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古茶树,以及百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连片古茶树群落进行详细调查、核实、认定和登记,并建立档案。鼓励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和濒危的古树名木分布点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或保护点,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区域。禁止在有古茶园、野生茶树群落、古茶树和野生茶树分布的区域内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废渣,或者从事取土、堆物等破坏古茶树生存环境的活动,以及在古茶园内和周边从事可能导致古茶树基因污染和基因漂变的茶树种植活动。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未经科学论证和有权部门许可,不得采伐野生茶树,也不得采集其枝叶、果实及种子。需出售、收购野生古茶树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野生古茶树进行采样、实验或考察研究的,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审批。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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