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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成员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云南大学茶文化研习会实行成员制管理,吸收感兴趣于茶文化、传统文化及民族文化的师生、学友为成员。 第十八条 成员实行自愿申请入会,入会时交个人入会材料;退会自愿,退会时交退会申请。 第十九条 成员的权利 1、成员有对各部门负责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成员有对研习会开展活动的建议权。 3、成员有参加研习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 成员的义务 1、学期必须到研习会组织部注册,不注册按自动放弃处理,如对研习会造成损失的一并追究相应责任。 2、参加活动时遵守研习会活动纪律。 3、遵守研习会管理规定。 4、热爱研习会,不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研习会形象及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退会原则 1、不按规定到研习会组织部注册则视为自动退会。 2、中途退会时先上交退会申请,研习会组织部同意后办理执行退会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成员在活动过程中积极主动,并对活动提出可行性建议者,在活动结束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三条 成员在活动过程中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安排者,在活动结束后或活动过程中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形式的处分: 1、批评教育。 2、取消本次或1-3次参加活动资格。 3、取消研习会成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研习会成员之间相互团结,不做有损学校及研习会的事,不说有损学校及研习会的话,不滥用学校及研习会的名义。 第二十五条 有意见积极主动向研习会组织部提出。 第五章 研习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研习会各部门负责人由成员在成员大会上选举产生,部门负责人应领导部门全体成员有序不乱地做好每一项本职工作;协助好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以便研习会整体的更好发展。 第二十八条 研习会财务属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 第二十九条 研习会整体工作服从学校团委(社团部)的领导和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未经研习会理事会同意而开展任何活动。研习会理事会所决定的各项活动均对学校团委(社团部)负责,同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十条 研习会各部门每月向研习会理事会汇报一次工作总结,并对下一个月工作作相应计划。 第三十一条 研习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成员大会选举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在研习会运作过程中,如章程不能适应实际需求,由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修改。并把修改后的章程报校团委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云南大学茶文化研习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批准之日起生效。 云南大学茶文化研习会筹备处 2005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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