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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婚姻制度中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但突出的特点是配偶关系大都在同一氏族甚至同一家族内部进行。除亲生父母子女、亲兄弟姊妹之外,其他如从兄弟姊妹之间,再从、三从兄弟姊妹之间,甚至不同辈分之间均可结成配偶,这反映了怒族的婚姻仍然停留在较为原始的亚血缘族内婚的阶段。这种亚血缘族内婚显然是与一夫一妻制有矛盾的。 亚血缘族内婚继续保持下来有两个主导因素:第一,作为原始的婚姻遗留,亚血缘族内婚是由更古老的血缘内婚发展过来的,即由血缘家族之内的乱婚进而为排斥亲生父母、子女、兄妹之间的亚血缘婚配,这种配偶关系由于很快地从母系转为父系而发生了突然的跳跃,即没有构成氏族以外群婚而又转入以父系为主的一夫一妻制,从而父权制下的一夫一妻制与古老的血缘内婚之间发生了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一方面,继续保持着原来的族内婚的固有特点以作为维系整个家族集体的纽带;另一方面,又以婚前男女性关系的自由放任作为一种补充以适应群婚的特点。因此,亚血缘族内婚往往也表现为族内群婚,即男女青年在婚前享有充分的性自由权利而被社会所公认。第二,通婚集团的限制:傈僳族进入怒江后,怒族被分散孤立在一些村寨里,氏族之间的联系形同断绝,因此各个氏族之间的婚配关系遇到客观事实的限制,而不得不转入以本氏族及本家族内部为主;在傈僳族奴隶主的强制之下,只允许傈僳族男子娶怒族女子为妻,而不允许怒族男子娶傈僳族女子为妻,这样一来,怒族男子通婚范围日益狭窄,终于不得不回复到古老的血缘内婚的道路上去,否则男子将找不到适当的配偶。因此,怒族现今所保留的亚血缘族内婚一方面是继承了古老的血缘内婚的遗俗,而另一方面确实是在历史上的“民族压迫”关系下作为对抗征服民族的一种手段,而不得不把通婚关系限制在狭小的家族范围里。这样的婚姻形式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例外形式,因为它已经越出了历史发展的正常轨道。 随着父权制的形成,也出现了多妻的现象,多妻者主要是氏族、家族头人和富裕户,最多者可有三个妻子,丈夫对诸妻称为大、中、小妻,怒语称为“米茂”、“米拉”、“米通”。中妻和小妻的地位略低于大妻。在父权制下,妇女仅只当作简单的劳动工具或物品,因此她们都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而售给男方为妻,怒族娶妻时大都以黄牛为聘礼,女子身价的高低,往往以其是否善于操持家务、能否织麻以及容貌的美丑而定;一个姑娘接近成熟时期,家族长辈便纷纷对这个姑娘先作“内部评价”,认为姑娘可以值五条黄牛或八条黄牛,将来有男子来说媒时。女子的父亲便以这种家族内部的评价为准,作为向男子索取聘金的标准。在父权统治下,女子仅仅降低为一般简单的劳动工具。这可以从怒族对已婚妇女的称谓中得到证明:现今怒语称呼妻子为“米”,含有“生火煮饭”之意;称呼儿媳为“克鲁”,含有“剥庥”之意。这种含义反映了妇女的劳动主要是从属于丈夫和家庭,这正是父权制下的普遍特点。 怒族还流传着过去“讨男子”之风,这种男子出嫁的习俗贡山怒语称为“振金抗努巴缕”。这说明,古代怒族曾经历过母权制阶段,并与此相适应,曾有过“妻方居住婚”,亦即男子出嫁之风,这种习俗到后来即转变为女子出嫁后要返回娘家居住,俟生育子女之后才返回夫家过一夫一妻制的真正夫妇生活。 作为群婚残余的另一形式,各地的怒族都还普遍保存着“妻兄弟妇”的转房制,即兄死寡嫂可以转归夫之弟,弟死则弟媳可转为兄之妻,这是为社会所公认的一种习惯,除非男的不愿,女的才可另嫁。如无兄弟则在本家族近亲中寻找一适当的对象,只有在本家族成员无适当的婚配对象的情况下才能转嫁给家族以外成员。寡妇再嫁其聘礼只需黄牛一至二头即可,彩礼归亡夫直系亲属所有。如系转房则不需任何彩礼,只需由当事人通知家族成员杀猪煮酒请大家吃一顿,即算完成转房婚礼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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